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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聊聊诉讼程序中一些容易出错的常识问题(二)

襄阳司法
2024-08-26

“讲法说理”直播室




 本期主题 聊聊诉讼程序中一些容易出错的常识问题(二)
 上线律师 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姚源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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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诉讼程序中一些容易出错的常识问题(二)


11.关键证据晚点交,对本方有利无害。


不一定有利,但很大可能有害。逾期举证,可能被一审不予采纳;新证据变旧证据,被二审或者再审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12.开庭时要确保证证人一直在场,因为随时可能接受法庭询问


错误,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13.案件从立案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法院一定超过审限了。


不一定超过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14.案子判下来已经超过二十天了,法院通知说受理对方上诉了,这明显违法了。


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15.当事人只能约定什么法院管辖,不能约定法院用什么程序解决争议。


并不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6.我觉得一审时说错话了,二审时我可以反悔。


不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17.有案子一定要尽快起诉开庭,哪怕一些诉请金额和事实还不太清楚。


需要分情况讨论,立案起诉并不是越快越好。变更诉讼请求是一件麻烦的事,而且一旦超期会带来损失;变更事实较多,可能会引起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问题,比如可能不符合诉讼受案范围,案由认定错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8.别人欠我的债务快到期了,但其实我也并不想要钱,又怕过了诉讼时效,听说只要去交个诉状,就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了。


一定要正式立案并缴纳诉讼费,且要等起诉状副本送达至对方后再撤诉。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交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现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 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该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19.打赢官司很快就能直接拿到钱了。


不一定。有些公民在民事诉讼中,认为胜诉就能确保对方支付赔偿。实际上,胜诉后还需经过执行程序,法院才会依法强制执行判决。此外,对方财产状况也会影响执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刘芷毓 李波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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